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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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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8日 来源:广州欠款合同纠纷律师
[导读]:  杨蕾律师,广州欠款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

 杨蕾,广州欠款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

  导读: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那么,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下面为你详...



  网友提问:


  如果甲方向乙方借款并出具欠条,乙方在甲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欠条转让给丙方,说是债权转让,成立吗


  律师解答:


  你好,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对于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


  针对这几个问题,总结如下:


  1.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2、权利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债权转让、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必须有转让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从诉讼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即使通知的行为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应承担什么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对债务人履行承担担保。债权人具体是怎么承担这些的呢下面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债权转让后债...



  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应承担什么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对债务人履行承担担保。债权人具体是怎么承担这些的呢下面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


  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单纯转让债权很可能造成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我国《合同法》在规定在债权转让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是指债务人可以其对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受让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法定的抗辩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以主张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唯一的法定抗辩事由。


  合同订立后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其他一切事由,例如,可撤销合同、原债权人的违约行为、原债权人的不当履行、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免责的意思表示等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


  只要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有到期债权,此时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抵销权:一是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二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债务人也可以向让与人行使抵销权。


  2.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不承担担保。


  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因转让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也不负担保。在合同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不易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从法律和理论上搞清楚,容易将二者混淆,甚至个别人或者组织恶意以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代为履行债务说成是债权的转让,从而逃避自己的债务。当然,如果将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后,债权转让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履行不能不向债权受让人承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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